各航空公司退废票规定 (此规定仅供参考,最终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查看各航空公司升舱规定
废票的要求:
1、出票当日可提交废票,废票手续费10元/张; 2、非当天起飞航班在供应商下班前20分钟提交废票申请; 3、当天起飞航班在飞机起飞前2小时20分钟提交废票申请; 4、特殊产品订单废票规定根据出票条件而定; 5、 金鹿废票:编码里有多个人的订单,不能分开提交废票申请; 6、 厦航B2B废票:厦航当天起飞当天所出B2B票,无法作废; 7、 国航B2B废票:国航当天起飞当天所出B2B票,无法作废; 8、暑运、春运期间的废票客规按照航空公司发布的废票客规为准
特别提醒:凡是客票中备注了不得退票的,退票只退税费。

青岛航空(QW)

【新客规】2014年4月23日执行

适用范围: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含)以后,起飞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含)以后的客票
客票有效期: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销售人员应使用FC指令输入客票有效期相关信息
青岛航空客服电话:0532-96630 管理室电话:0532-85851719 传真:0532-85851717
舱位 产品/折扣 退票手续费 变更手续费 签转规定 备注
航班起飞前 (含)退票 航班起飞后退票 航班起飞前 (含)变更 航班起飞后变更
F 头等舱子舱位 收取5%退票费 收取10%退票费 免费变更 收取5%变更费 允许
1、客票使用要求
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承运人不予接受,按照自愿改期或自愿退票处理,费用依照所定舱位的退改期规定收取。

2、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比较舱位差额和改期费,按高者收取。经济舱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按经济舱舱位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

3、S/T舱如已经使用一段后,不允许退票,仅退还未使用航段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注:摆渡产品除外

4、过期客票,仅退还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5、同舱变更后如需退票,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6、升舱后退票,客票订座舱位变更后如又发生退票,全额退还升舱补收的差额后,按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多次升舱按第一张客票退座时间)
A 头等舱子舱位  
C 公务舱 允许
Y 100%
B 90% 不允许
M 85%
H 80%
K 75% 收取10%退票费 收取30%退票费 收取10%变更费 收取20%变更费
L 70%
P 65%
Q 60%
G 55%
V 50% 收取30%退票费 收取50%退票费 收取20%变更费 收取30%变更费
U 45%
Z 40%
S 产品 收取50%退票费 收取50%退票费 需升舱至全价改期
R
E
J B2C产品 照对应明折明扣舱位折扣就低原则,收取退票费,低于40折,收取50%退票费 按照对应明折明扣舱位折扣就低原则,收取改期费,低于40折,需升舱至全价改期
T 团队及产品
F/C/Y 儿童票 收取5%退票费 收取10%退票费 免费变更 收取5%变更费
婴儿票 免费退票 免费变更
T 团队 (1)团队旅客客票必须按照航程使用,否则不予退票。
(2)团队旅客客票部分行程已使用,未使用航段自愿退票收取80%退票费。
(3)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且客票行程全部未使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A.在航班起飞前7天(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10%的退票费;
B.航班起飞前72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30%的退票费;
C.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以内至起飞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D.在航班起飞前一日中午12时以后至航班起飞前2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客票价80%的退票费;
E. 在航班起飞前2小时以内及航班起飞后取消订座,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4)部分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A.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B.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a.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正常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