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含)以后,起飞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含)以后的客票 客票有效期: 1、除另有规定外,客票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往返程或多段客票第一段已使用,有效期自第一段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 2、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成都航客服电话:028-66668888;B2B专线:028-66265172;BSP专线:028-66265171;代理人业务室:028-66265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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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 | 产品/折扣 | 自愿退票 | 自愿变更 | 自愿签转 | 备注 |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含)小时之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小时内及起飞后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含)小时之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小时内及起飞后 | ||||
F | 100%及以上 | 免费退票 | 收取5%退票费 | 免费变更 | 免费变更 | 允许 | 1.病退 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提供相关凭证,提供的凭证应尽量为原件;旅客在经停站突发病情要求退票的,旅客需提供成都航或机场医疗中心书面认可的证明。如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应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退还的票款金额为旅客所付票款减去已使用航段相同折扣率的票价金额,剩余部分全部退还旅客,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退票,退票金额按患病旅客规定办理,每一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人数不得多于 2 人。 2.重复购票旅客退票时按自愿退票办理。 3.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用最后一次客票的票面价格按首次购票的客票舱位退票规定计算退票费,将最后一次客票的票面价格扣除该退票费后的余额退还旅客,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4.“子舱位”指在 F、C、Y 舱下根据票价区间的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例如头等舱子舱位 A、公务舱子舱位 J、经济舱子舱位 T、H、M 舱等。 5.“小舱位”指在各子舱位下根据票价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如H舱的小舱位是H1、H2、H3 ,M舱的小舱位是M1、M2、M3…等。“小舱位”的退、改规定与所属大舱位一致,但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 6.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全部未使用,客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出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7.成都航空特殊产品舱位及票价和使用条件可通过成都航空官方网站WWW.CHENGDUAIR.CC中对外公布的《成都航空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查询。 |
A | 不允许 | ||||||
C | 允许 | ||||||
J | 不允许 | ||||||
Y | 100%-91% | 收取10%退票费 | 收取20%退票费 | 收取对应舱位 公布运价5%变更费 |
允许 | ||
T | 90%-81% | 不允许 | |||||
H | 80%-76% | ||||||
M | 75%-71% | 收取20%退票费 | 收取30%退票费 | 收取对应舱位 公布运价5%变更费 |
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10%变更费 | ||
G | 70%-66% | ||||||
S | 65%-61% | ||||||
L | 60%-56% | ||||||
Q | 55%-51% | 收取30%退票费 | 收取40%退票费 | 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10%变更费 | 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20%变更费 | ||
E | 50%-46% | ||||||
V | 40%-41% | ||||||
R | 40%-36% | ||||||
K | 35%-31% | 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 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 ||||
I | 30% | ||||||
N/Z/D | 若销售3折(含)以上舱位运价,填写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 | 按照该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 |||||
若销售3折以下舱位运价,则为Y+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即YN,YZ,YD。 | 1.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2.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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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B | 见成都航空相关特殊舱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
A(头等舱 优免票) |
凭成都航空签发证办理,随订随售\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不允许改期\免费退票 | ||||||
C(公务舱 优免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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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经济舱 优免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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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P(特价产品舱) | 根据特价产品舱位实时销售规定执行 | ||||||
F/C/Y | 儿童票(正常儿童票) | 免费退票 | 免费变更 | 允许 | |||
O | (儿童专用舱位) | ||||||
婴儿票 | |||||||
团队客票 | 团队客票自愿退票: 1.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 小时(不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全程票面总价20%的退票费;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 72小时(含)至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不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全程票面总价50%的退票费;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及之后提出退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以上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2.团队客票部分航段使用情况下的退票费:应首先收取已使用航段的Y 舱全价,如有剩余余额,未使用航段客票退票按照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规定 收取退票费。没有剩余金额,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3.团体客票部分旅客自愿要求退票,除客票附有限制条件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 则剩余旅客 各航段需全部补齐Y舱全价后方予成行,否则全体团队旅客做自愿退票处理。 4.团队旅客误机,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
不允许 |
适用范围:本客规适用于2010年1月23号出票日起执行 客票有效期: 1、除另有规定外,客票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往返程或多段客票第一段已使用,有效期自第一段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 2、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成都航客服电话:028-6666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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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 | 产品/折扣 | 退票手续费 | 变更手续费 | 签转 | 备注 |
F | 100%及以上 | 免费退票 | 免费变更 | 允许 | 1.升舱换开:3折(含)以上可自行升舱换开,当改期费和升舱费同时发生时,两者按较高者收取。名字中名(偏傍、音同字不同、异体字、形似字、英文名个别错)等可免费换开.必须是正常舱位的单程机票,两张票名字、证件、行程一致,升舱费大于变更费,新票出票前备注EI项。原编码飞机起飞前两个小时必须取消编码,不能成为误机状态;特殊备注的不能办理升舱全退。注意:此升舱客规仅供参考,以代理人权限为准,升舱换开前请咨询客服或者提交改签申请待审核后再做处理。 2.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应按首次购票的客票舱位、票价及退票规定计算退票费,将最后一次客票的舱位价格扣除该退票费后的余额退还旅客,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3.升舱:代理人可办理。方法: 重新出一张票,新出客票的行程单(如果打印)复印件或新出客票的历史记录附在原票后,原票全退.注意:须在新开客票上用EI指令注明原客票号/舱位/提出变更的次数;用REMARK指令备注原客票号码,打印新旧客票订座信息及退款信息单一同上交财务结算. |
A | 收取5%退票费 | 不允许 | |||
C | 免费退票 | 允许 | |||
J | 收取5%退票费 | 不允许 | |||
Y | 100%-91% | 收取5%退票费 | 允许 | ||
T | 90% | 收取5%退票费 | 免费变更 | 不得签转 | |
H | 80% | ||||
M | 75% | 收取10%退票费 | 收取10%变更费 | ||
G | 70% | ||||
S | 65% | ||||
L | 60% | ||||
Q | 55% | 收取30%退票费 | 收取20%变更费 | ||
E | 50% | ||||
V | 45% | ||||
R | 40% | ||||
K/I | 特价舱位 | 退机建费和燃油费,机票款不退 | 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 不得签转 | |
A | 150% | 收票面的5% | 免费变更 | 可以签转,仅限与成都航有签转协议的航空公司 | |
J | 120% | ||||
Y | 100% | ||||
F/C/Y | 儿童(正常儿童票) | 免费退票 | 免费变更 | 可以签转,仅限与成都航有签转协议的航空公司 | |
O | (儿童专用舱位) | ||||
婴儿票 | |||||
特价:N/D/Z | 浮动舱位 | 若3折(含)以上,按照该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 若3折(含)以上,按照该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 不得签转 | |
浮动舱位 | 若3折以下,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为YN,YZ,YD时,仅退机建费和燃油 | 若3折以下,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为YN,YZ,YD时,不得自愿改期、升舱 | |||
往返W舱 | 限在原出票地办理,不得单退第一航段;也不得在前面航段未使用的情况下、单退后面任意航段。否则按全程自愿退票处理。 ⑴客票全部未使用:第一航段起飞前退票按实收价的30%计收退票费,第一航段起飞后退票按实收价的50%计收退票费。 ⑵客票已部分使用:按实收总票价扣减已使用各航段分别的Y舱公布标准运价后,如有余额则按该余额的30%计收退票费,剩余金额退还旅客;如未有余额则不补不退 |
1、改期:在未使用航段航班对应的相同舱位开放的前提下,可为旅客对航班单独或同时办理自愿改期。 ⑴每次改期应按对应开放舱位重新订座,重新计算票价,补齐差额(如新票价低于原价格则差价不退),或按产品实收总价的20%收取改期费。改期费与补差费同时发生时,按较高者收取一项。 ⑵改期仅限在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川航指定代理人处办理,且所变更航班前后的时间间隔皆不得超过72小时。 2、变更:不得自愿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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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回程及多航段客票的退票 | 【1】客票全部未使用时,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若客票已部分使用提出申退,扣除已使用航段的舱位运价后,剩余航段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 | 【2】.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应按首次购票的客票舱位、票价及退票规定计算退票费,将最后一次客票的舱位价格扣除该退票费后的余额退还旅客,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 |||
2. 团队退票: | 【1】客票全部未使用情况下,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票面价20%;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不含)以前提出退票,收取票面价50% 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含)及之后提出退票,仅退机建费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2】部分使用情况下提出退票,需扣除已使用航段的Y舱全价,剩余未使用航段客票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Y舱全价后如没有剩余金额,则不予退票;如有剩余金额,未使用航段客票退票则参照团队客票全部未使用的规定予以退票。 【3】团体部分旅客自愿要求退票,如果旅客退票后造成剩余旅客不成团,则剩余旅客各航段需全部补齐Y舱全价后方予成行,否则全体团队旅客做自愿退票处理。 |